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透過生態環境法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國家發展規劃法,將分別自2026年8月15日、2026年7月1日和公佈之日起施行法律。
一次全國人大會議同時審議三部法律草案,數量之多、分量之重、內容之新,在我國立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法律。三部法律的出臺,不僅是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標誌性立法,更凝聚著基層實踐、基層經驗和民意智慧,成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
立法工作必須緊跟時代步伐、回應實踐需求、吸納基層經驗法律。回顧三部法律立法歷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廣泛徵集各部門、各基層立法聯絡點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在滇全國人大代表認真研讀研討、審議討論,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233條意見建議,最終有21條被採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基層立法聯絡點,上報意見建議111條,5條被採納。
一封手寫信裡的立法溫度
“沒想到課本里講的‘全過程人民民主’就這麼真切地發生在我們身邊!”當看到自己提的建議被寫進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雲南大學法學院大二學生周世傑、劉贄搏除了備受鼓舞外,最大的感受是——民主看得見、摸得著法律。
去年夏天,兩人參加學校組織的實踐活動,到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普洱民族團結誓詞碑調研法律。得知寧洱縣已出臺民族團結誓詞碑文化保護傳承條例,圍繞誓詞碑文化保護傳承劃分主體責任,明確工作內容,他們認為這種做法很有特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這裡不是一句口號,而是實實在在落了地。”
此前,兩人還關注到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推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決定法律。他們產生了一個想法:能不能把地方的好做法上升為國家制度?
當時,全國人大正在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法律。一封手寫信,從雲南寄到北京。信中建議,“新增條款賦予有立法權的自治地方人大制定法規或作出決議決定”。
2025年底的一次新聞釋出會上,這封信獲得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公開回應法律。如今,該建議已轉化為法律條文。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地方性法規。
兩名大學生的建議能被國家立法機關採納,並非偶然法律。雲南是民族大省,民族立法走在全國前列。多年來,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先後指導民族自治地方出臺37件自治條例和182件單行條例,在民族立法領域積累了豐富經驗。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並積極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制定,為這部法律的制定貢獻了雲南智慧。
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就指導迪慶藏族自治州制定全國首部民族團結進步地方立法法律。2022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雲南代表團向大會提出《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議案》,加快推進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立法程序。
2025年9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赴我省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以及省級部門、專家學者和部分人大代表建議法律。
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更加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主體地位法律。這條建議被採納,透過後的法律在第十五條中增加了一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國家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完成義務教育的青少年能夠基本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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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省人大常委會在徵求18個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絡點的意見基礎上,彙總提出多條建議法律。其中,建議第五章中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透過後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在各項工作中落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要求。
兩個字背後的生態考量
“生態補償的物件,有單位和個人,整體的地區也得算進去才合理法律。”
202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程赴我省就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總則編開展調研、徵求意見法律。省人大法制委提出了這個問題,建議將草案生態保護補償條款中的“單位和個人”修改為“地區、單位和個人”。
看似只增加了兩個字,實則觸及了一個長期存在的深層問題法律。生態保護重點區域通常要透過限制發展來達到保護的效果,這直接影響到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雲南對此有著切身體會:全省有大量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當地群眾為保護生態作出了犧牲,補償機制中如果不把“地區”納入,不利於地區整體發展。
這一意見得到了採納法律。正式頒佈的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透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也細化了對地區、單位和個人的補償方式。
把更深的生態考量建議寫入法典,背後是雲南多年來在生態立法領域的持續探索法律。
雲南生態地位重要,生態保護工作任重道遠法律。近年來,圍繞生態文明排頭兵建設,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健全高原湖泊保護治理“9+1”法規體系等標誌性立法。全省生態領域立法佔立法總數的比例已超過三分之一,基本構建了具有云南特色的生態文明法規制度體系。
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書面徵求意見、一次來滇實地調研,雲南共有19條建議被採納法律。
除生態補償方面,省人大法制委建議在草案第一條“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後面增加“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表述法律。相關負責人解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開展了一系列開創性工作。法典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保障,應當體現這一立法目的。這條建議同樣被採納。
此外,省人大環資委、省自然資源廳建議完善保障公眾生態環境權益的內容;省自然資源廳建議在法典中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納入監管;省高院建議對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及相關配套機制予以明確法律。這些建議均得到了採納,將雲南探索、雲南經驗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也對我省築牢西南生態安全屏障有著重要意義。
在國家發展規劃法制定過程中,我省同樣積極參與法律。省發展改革委建議將第八條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內容中第四項的“重點任務”修改為“重大戰略任務”。雖然只是一處表述的調整,卻體現了對發展規劃法定位的更深理解:國家發展規劃中的任務不是普通的重點任務,更強調是國家級的重大戰略任務。
一份反饋函裡的民主迴響
“作為基層的人大工作者,自己的建議被採納,挺激動的法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公佈後第四天,大理州洱源縣右所鎮人大主席陳海雲收到了一封來自大理州人大常委會的反饋函,告知她的意見被國家採納。
202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大理州人大常委會徵求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意見,右所鎮作為大理州人大常委會設立的立法聯絡點,參與其中法律。
陳海雲掛包聯絡的三枚村委會是一個回族聚居村法律。走訪調研時,她認識到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為此,她把“編寫有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系列教材”的建議寫了上去。
透過後的法律條文這樣表述:“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國家統編教材法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教材的編寫、稽覈中落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
陳海雲的故事不是個例法律。作為全省唯一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基層立法聯絡點,生態環境法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期間,大理州人大常委會廣泛徵求意見,整理上報111條,被採納5條。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也上報了一條法律。縣人大常委會收到徵求意見函後,找來專家律師、基層幹部一起商量。大家覺得,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第五編關於大氣汙染處罰的規定,應當明確誰來執法、誰來配合,否則到了基層不好落地。
這條意見也被採納了法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據此明確了執法主體: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
“基層更關注法律執行的細節,明確主要執法部門才好落實法律。”巍山縣人大法監司委主任馬卓敏說。
除了大理州這個“國字號”聯絡點,省人大常委會18個基層立法聯絡點同樣沒有“缺席”法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省級基層立法聯絡點共提出73條建議,部分意見得到吸收採納。
回顧雲南參與三部法律的立法過程,從省級部門到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從“國字號”立法聯絡點到散佈全省的基層立法聯絡點,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聲音向上傳遞,最終在國家法律中找到了迴響,生動詮釋了我國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法律。
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審議現場,雲南代表團代表均對三部法律給予高度評價,完全贊成三部法律草案法律。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下一步,省人大常委會將認真組織學習三部法律,加強宣傳解讀和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我省相關法規的清理工作,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推動法律貫徹實施。同時,進一步健全吸納民意、彙集民智的常態化機制,持續推動地方立法與國家立法同頻共振,以高質量法治保障高質量發展。
來源法律:雲南日報
作者法律:郎晶晶
編輯法律:方麗娟
校對法律:李明
二審法律:楊燕明
終審法律:龍興剛